在交通管理
案件处理过程中,上一级公安机关有权对原有的案件调查结果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根据审核情况,有权要求原办案机构另行展开调查与认定工作,此举有可能会加重其中一方的责任承担比例。
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如下任一情况时,则有权利发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决定:
首先是事实不清,缺乏关键性
证据支持的;
其次是判断依据用法错误,导致责任判定不当的;
第三是责任分配不够公平合理的;
最后是调查及其认定流程未经法定程序,可能对给出的道路
交通意外事故认定带来潜在影响力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
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