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债务到期而债权未能得到满足时,所附
抵押的财物就应当被确认。
在此种状况下,
抵押权人即使尚未向
抵押人正式催促偿还此刻的贷款,所附抵押的财物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被明确认定,亦即从债务到期后的第一日期开始计算,抵押人将被禁止施行任何可能涉及该财物之上的处置行为。
(二)抵押人为
债权人公正明确
宣布破产或是机构宣告解散之际,抵押人必须立即停止其全部商业运作事务,并严格遵循有关
清算程序的相关法律
法规,由于此类情况之下
债务人的财产已无再行变更之可能,因而附属于该财物的
抵押权亦将因此而得以确认,抵押权人对该财物处置后所得价值将拥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法定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一条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