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实状况来看,若有人怀着非法占用的意图,将本属于别人委托其保管的财务、被遗忘之物或是藏匿物品据为己有,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仍拒绝归还,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侵占罪。
因此,对侵占罪进行
证据搜集的过程,实际上便是在证明侵占罪是否成立。
而证据的形式则可以涵盖人证、
物证、视听资料等等。
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人将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并且在收到要求归还的通知后仍然拒绝返还,那么他将会面临两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罚金;
如果
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将会受到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此外,我国《
刑事诉讼法》也明确指出,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被视为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包括:
1.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然而,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够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