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收集构成妨碍
信用卡管理罪所需
证据的相关疑问,我们提供以下详尽的回答:
在
刑事司法程序中,
刑事案件可以区分为
公诉案件以及
自诉案件两种类型。
其中,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以追究
犯罪嫌疑人为
刑事责任的
诉讼方式。
相对应地,自诉案件则是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
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刑事自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刑事
案件处理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诉案件中,
举证责任被完全赋予了检察院。
而在自诉案件中,
自诉人的角色类似于原告,需要承担起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若无法完成举证或所提供的证据未得到法庭认可,自诉人将不得不撤回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范畴。
具体而言,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