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不抵债”乃指
债务人所负
债务超出所拥有之实际资产,其考察重点在于资产负债之间的比率关系,衡量债务人的偿付能力仅仅局限于实有资产,至于信誉度、能力以及潜在偿付能力等其他因素则不予考虑;
在计算债务金额之时,无论债务有无到期,均须纳入总计范围内。
一旦债务人无力履行到期债务,大多已陷入资不抵债的困境之中。
然而,尽管债务人账面上的资产仍超越负债,却可能由于营运管理不佳、资金配置不合理,从而导致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还款能力以至于
无力偿还,此时同样视为缺乏偿付能力。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之下,只要能够通过借贷等信贷手段偿还债务,亦并非必定失去对到期债务的偿还可能性。
因此,“资不抵债”与“无力偿付”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新颁布的破产法将其作为破产原因的构成要素并行列出,以期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换言之,现金流标准在于考量债务人能否按期
清偿债务,资产负债表标准则主要关注债务人是否足够承担其所有负债。
唯有当以上两个标准同时满足,方可以向法院
申请破产或判决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