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
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
行为人明确具有通过恶意利用信用证进行
欺诈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财产利益这样的意图。
是否具备此种恶性欺诈的藏于内心深处的动机以及企图,乃是成功辨识本罪与那些因过失或由其他原因导致误用信用证的普通
违法行为之间的关键性区别所在。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行为。
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
伪造、篡改的信用证或者其所附带的各种单据、文件;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证;
(3)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信用证;
(4)采用其他任何可能的方式来进行信用证欺诈活动。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以及他人合法拥有的
财产所有权。
关于
犯罪主体,本罪的
适用范围广泛,无论是自然人还是
法人实体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