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并销售具有毒性或者有害成分的食品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这一
犯罪行为违反了我国严格的食品卫生监管程序,将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材料加入到食品中进行生产和销售,或者是销售者明明知道食品中含有毒害成分却仍旧售卖,这都属于犯罪行为。
该种
违法行为主要针对的领域是国家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严重侵害了广大
消费者,也就是那些没有确定身份的大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益。
作为实施这类犯罪行为的主体,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旦涉及到此类问题都会受到双重谴责。
从主观因素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始终是从故意的角度出发的。
只要
行为人刻意在其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食品中有相关物质仍加以推销,这无疑就构成了
犯罪。
从客观
证据来看,这种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破坏国家食品卫生管理
法规,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掺入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或者在明知食品中含有这些成分的情况下依然选择销售此食品。《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