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若违反了相关管理条例,未采取充分且必要的安全措施来保障动物福利及卫生状况,从而酿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之情形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则应负责承担相应的
侵权赔偿责任,以彰显法律对于规范动物饲养与管理方面所赋予的严格要求。
然而,当能证明
受害人为故意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之人,可适度地减轻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的违约之责。
同时,严禁任何人饲养烈性犬及其他具有高度潜在威胁性的动物,以免因此类动物而导致他人遭受任何形式的损害。
在此类事件中,无论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均应承担起侵权
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