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犯罪者若能够坚持严格遵守监狱中的各项规定并积极地投入到教育与改造中,确实表现出了其真诚的忏悔和改变之决心,或是展示出了某种形式的
立功行为,是完全有可能获得相应的
减刑优惠待遇的;
而对于那些展现出显著
立功表现的罪犯来说,他们更应该获得减刑的优待。
此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每名被判
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获得减刑之后,其实际服刑期限最低不得低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最多也仅能得到一年半的减刑优待。《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