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已经被法庭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只要他们认真遵守监禁规定并积极接受劳动改造和再教育,若在此过程中有显著的
立功表现,便可获得
减刑的机会。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应当给予减刑处理:
第一种,为主导实施了大面积的
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种,对狱内及狱外的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的活动进行揭发和举报,经过证实确认其信息的确凿可靠;
第三种,发明创造出新型或具有重大变革性的产品、服务等成果;
第四种,在日常生活劳动中,为了拯救他人而表现出坚定的勇气;
第五种,在抵御极端灾害或解决重大隐患问题时,展现出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优秀的表现。《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