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民妨碍国家行政机关执
法人员正常办案行使权力并构成对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或可能逃跑等严重后果的,相关
司法机关可依法作出
逮捕决定。
2.对于已经掌握充分
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若经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仍未能有效阻止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如潜在实施新
犯罪的可能性、实际产生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危急现实风险、可能试图销毁、篡改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
串供的行为、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以及存在自杀或逃避的意图等,应依法批准或决定实施逮捕。
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综合分析其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并且预计将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存在此类倾向但身份尚未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当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此外,在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期间,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
情节严重的,司法机关亦有权对其实施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