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在未持有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公然进行废旧机油的收集和收购活动,如果其在后续的处理中,违规将其排放、倾倒或者进行不当的处理,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
污染环境罪的
违法行为。
所谓污染环境罪,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定义为人或单位在实施排污等活动时,违反了国家有关环保
法规,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一些高放射性、含有传染病病原体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而造成了极其严重的
环境污染现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