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美术作品
版权侵权纠纷案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进行判定:
首先,要明确审核确认美术作品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及
著作财产权是否真实公正;
其次,还需深入分析探讨美术作品版权所有者的
著作权所涵盖的权益范围,比如对作品中所包含的思想观念与文字表述的区分、独创性的认定以及作品的整体性及其组成部分等多方面进行利益保障;
再次,我们必须详细勘查被指控的
侵权方的行为状况,具体事项包括了其对于权利人作品的了解程度、作品的抄袭方式判断以及相关的合理利用等法律疑难;
最后的环节是对
侵权行为的最终定夺和相应责任义务的明确,这也涉及到对停止侵害行为和
赔偿金额的理性认知。《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
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