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刑事罪责的案件中,
犯罪嫌疑人从首次遭受
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迫接受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天起,即拥有了聘请辩护律师提供服务的权利;
而执法部门也有义务在此阶段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其享有任意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
此外,在调查过程中,仅允许律师以
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其中,并根据被告人的意愿和需要,向其宣传有关随时委托辩护人的相关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