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
犯罪客体,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其只适用于正在运行中的易燃易爆设备;
然而,对于
放火罪和
爆炸罪来说,其犯罪对象则涵盖了所有的公共与
个人财产。
第二点需要关注的是,当
行为人采取放火或者爆炸方式对易燃易爆设备进行破坏时,这实际上涉及到法律
法规之间的冲突与选择,也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问题。
根据专门法案优先于普通法案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将这种情况视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来进行处理,而非简单地归为放火罪或爆炸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
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