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核心要件在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影响。
在客观层面,本罪主要表现为通过
暴力、恐吓以及其他方式强行实施猥亵或者
侮辱女性的行为;
而在主观层面,则需要强调
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时,违反了女性自主意愿这一本质标准。
换句话说,只要行为人的猥亵、侮辱行为未得到受害者真正同意,那么就可以视为违背其意志,从而构成本罪。
然而,如果受害者明确表示不反感或者愿意接受行为人所进行的任何色情、下流行为,那么理论上来说,这种情况便无法被认定为本罪。
同样地,如果行为人只是使用下流的言语进行挑逗,但并没有实际侵犯到受害者的身体,那么也不能被视为侮辱行为。
此外,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来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才能够构成
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构成犯罪,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
具体而言,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若采用
胁迫或其他手段
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若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则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果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将会增加三个月;
而如果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也会相应增加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
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