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之谈:
(一)【积极退赃】
行为人应尽最大努力将
犯罪所得财产归还给受害者,如若财产已遭受灭失或原物品有所损坏,则应毫不犹豫地对其价值进行全额
赔偿,以避免引发更为严重的纷争。
(二)【积极配合】若受害者已向警方
报案,行为人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展开案件调查工作,诚实、全面地回答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对于与此案无关的问题,可选择不予回应。
(三)【坦白案情】在陈述案情过程中,行为人可详细阐述案件发生后所采取的一切积极措施,以期尽可能弥补受害者的
经济损失。
(四)【
诉讼权利】如遇有人侵犯公
民诉讼权利及人身尊严的情况,行为人有权提起控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