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在法律术语中,取保候审特指执法机构要求
犯罪嫌疑人为其行为提交
担保人或是缴纳一
定金额的
保证金,同时向其签发一份
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并且在收到审判
传唤时能够及时出席的一种
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制度。
在此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如下任何一种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依规定是可以被解除的;
若是与上述情况无关,则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够提前解除的。
这些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涉嫌新的
违法活动;
(2)该犯罪嫌疑人存在对国家安全性、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以及社会秩序造成伤害的现实风险;
(3)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
销毁证据、伪造
证据,误导目击者或者在调查过程中相互讹恿;
(4)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采取行动打击报复曾经受害、举报或者
起诉他的个人;
以及(5)
犯罪嫌人存在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倾向。《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