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使用
信用卡时,故意采用制造、使用虚假
身份证件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取的假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二)擅自利用已过期或被取消信用卡进行支付行为的;
(三)无权限之下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加以滥用的;
(四)刻意在正常透支额度之外或者超出同类信用卡账单还款期二十天以上的时间段内持续透支且未及时偿还。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者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了
催收提示之后还是违背其意愿不予归还的
违法行为。
这种恶意透支已经成为信用卡业界中最主要的风险形式之一,上列第四项更属于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重要构成部分。《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