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涉嫌
刑事犯罪而被
司法拘留并不等于涉案人员便会被记录在案史册上产生所谓"
案底"。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
刑事案底"是专门针对那些经由法律机构审理并确认有罪之人的个人相关资料、
犯罪履历、庭审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细节经过以及裁决结果等等在内的一系列记载。
简单来讲,刑事案底就是被认定为罪犯的人以文件形式展现在
司法机关档案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
同时,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拘留行为则被视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处理直接受案范畴内的个案时,为了应对某些法律所规定的严峻紧迫情势,临时性地剥夺确定的
犯罪嫌疑人或重大可疑分子的
人身自由权利而采取的一种制约手段。
如果就其性质来说,
刑事拘留并非正式的
刑事惩罚手段,而仅仅是在刑事调查过程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所以无从谈起是否会造成案底。
而唯有依据刑事法律进行
处罚方能留下案底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