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这一重罪的法律责任。
其中包括利用隐匿个人资产和逃离居住地等手段来逃避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
或者是虽然有能力支付但却故意
拖欠拒不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且此类行为累计的金额达到较大标准;
另外还有在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多次下令催促其支付但仍坚持拒绝支付者。
针对这些行为,应依法判处被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进行
罚金的惩罚;
倘若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或损害,则应严厉惩处,即处以被告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加上罚款的
附加刑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以
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
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