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下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应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据为目的”这一
犯罪行为:
(一)已知
无力偿还资金且仍大额透支,无法归还;
(二)随意滥用透支资金,导致无法偿还;
(三)在透支之后逃离现场,更改联络方式,试图避开银行的催讨;
(四)抽出、转移资金,
隐匿财产,企图躲避
债务;
(五)擅自运用透支的资金从事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活动;
(六)其他涉及
非法占有资金以及拒不归还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
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