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损害
公共安全罪的
死缓判决,并不一定需要实行
减刑上的严格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那些曾经被判过
有期徒刑并且属于
累犯,又或是因为严重的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了有组织的
暴力性质
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各级人
民法院可在综合考虑其
犯罪行为和案件具体情况后,依法作出决定是否对他们实施限制减刑。
因此,关于
危害公共安全罪死缓是否需要限制减刑,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法院。《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
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
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