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法律规定,在经过
证人数或其他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批准同意之后,辩护律师有权向其收集关于此案的各类必要资料,同时也具有申请法院、检察院二机构对材料进行收集调取的权利,甚至在经过法院或检察院的特别许可后,还能获得
被害人及其
近亲属、由被害方向法院申请
委派的证人等的明确授权,进而向他们进行资料收集。
二、在得到法院或检察院的两机构许可之后,辩护律师可以依法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
家属、被害人所提供的证人口中获取与案件实质密切关联性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收集、调取
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