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具体认定有以下几点需要了解:
首先是第一大主体要素,此项
罪名所侵袭的巨大利益乃是交通运输安全体系;
而其主要破坏对象则为那些正在运行并与交通运输安全息息相关的实用性交通设施。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类
犯罪就是通过利用各种手段对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示等关键交通设施进行严重破坏,以至于可能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失衡乃至崩溃的危险状态。
然而遗憾的是,该种行为并未给社会公众带来实际性的伤害或损失。
最后,在主体条件上,可以明确地说,本罪的实施主体广泛,只要是达到了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且掌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涉及此类罪行。
此外,在主观意图层面,无论是直接表示出来的恶意还是通过暗示表达出的恶意,都被视为在主观层面存在故意之举。
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
量刑标准,也有以下几个重要点需注意:
当破坏行为只是破坏了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示中某些部分,足矣让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面临倾覆、毁灭的风险,却还没有真正引起严重的危害或损害时,那么执行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倘若行为者的破坏行为已经给社会大众和公私财产带来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那么他(她)将受到十年以上,甚至是无期
徒刑或者是
死刑的严厉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