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持卡人擅自创立并使用手机支付终端对其个人信用卡进行刷卡操作,将会引发银行针对信用卡的账户冻结以及额度调降问题,情况更为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制裁。
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从持卡人的信息安全角度出发,在使用手机支付终端的过程中,他们的信息安全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极易产生信息泄露的风险。
其次,由于持卡人
透支信用卡后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偿还
欠款,这将直接影响到他们自身的信用记录。
一旦持卡人被列入法院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那么他们将面临着诸多限制,如禁止进行高档消费活动、禁止搭乘高速铁路交通工具、限制
贷款申请等等。
最后,如果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无力偿还,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会被指控涉嫌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