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管理机构方面;
2.在保险公司接到由交警作为主导的书面垫付通知以及涉及到伤者伤情、医生
病历/诊断证明以及抢救所需费用的详细清单后,该公司应迅速向负责救治受伤人员的医疗单位提供专业性的《
保证承诺垫付抢救费用之
担保函》文件,或者更直接地将垫付款项划拨至负责救治受伤人员的
医疗机构专门在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而不是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