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只涉及到受到
刑事拘留的案件并不具备所谓的"
案底"。
关于"
刑事案底",它实际上是指经过法院审判程序,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详细资料、
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审判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判决结果等相关信息的综合性档案文件。
而在
刑事司法体系中,
拘留这种手段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行使,其针对的是由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的法定紧急状况下,对于那些被确定为
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刑事拘留本身不是
刑事处罚那样,它仅仅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规范,因而并未产生任何形式的案底。
事实上,只有真正得到刑事处罚的案例才有可能留
有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