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代表留
有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乃是指经由法院正式庭审后,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详细
个人信息、
犯罪行为、审判过程中的记录以及结论性裁判等相关资料。
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
拘留属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
管辖的案件,在
侦查阶段遭遇特定、紧急情形下,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者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手段。
应当明确,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制裁之范畴,仅为侦查过程中所采纳的一种
强制措施,因此并无
案底生成。
只有在实施了
刑事处罚之后,方能完成案底的记载和保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