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单纯的
刑事拘留而产生的
案底并不存在。
所谓“
刑事案底”,实际上指的是那些经由法院审结且证实为罪犯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真实情况、审理流程记载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各类信息的综合档案。
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据特定案件的情况,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利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制裁的一种方式,它仅仅是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
强制措施,并未涉及
刑事责任问题。
因而,不存在刑事拘留导致案底的说法。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判定有罪并受到刑事制裁后,才能记录下相应的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