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时效,即乃由
刑事律例明确制定之机制,用以限制对刑事被告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
有效期。
当某种罪行经过追溯时效时,亦即意味着超过了该罪行所能引发的刑事责任追究的有效时限。
若某桩罪行已经超过其追溯时效期间,政府将不会再对此进行任何形式的调查和
起诉。
然而在
刑事立案后,则不受追溯时效的规定限制。
具体来说,
犯罪分子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
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情形的,则同样不受到追溯时效限制。
其中,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罪行,其
追诉期限设定为五年;
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期限设为十年;
而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期限则定为十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
立案而
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