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类似人员进行
逮捕之后所进行的侦查工作,其
羁押期限绝不能突破两个月的法定限度。
然而,当案件的情况较为复杂或者
期限届满之后仍无法完成侦查任务的时候,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批,适当予以延长一个月的时间。
然而,第一百五十八条同时也明确表示,下列类型的案件在遵循上述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仍然不能够顺利结束侦查工作的话,需要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许可,才能再行延长时间两个月:
首先是地处极为偏远、交通状况极其不便的地方法庭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
其次呢,也是被称为“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的典型案例;
紧接着,是那些有流动特性并在不同地域实施
犯罪行为的复杂案件;
最后,也是最为复杂的一类案例——犯罪涉及面广泛且取证过程困难重重的重大复杂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