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配送中的货物、包裹和行李若超过规定期限送达,若责任原因主要在于铁路的正常运输性能导致延迟运达所引起的,则应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相应的滞延违反约定义务的
违约责任并支付
违约金;
然而,如若责任原因主要在于收货方或旅客在超出规定时间后才领取这些物品,那么应由对应的收货方或旅客来承
担保管费用。
当这种情况同时存在超过规定的运达到达和超过规定的领受时,应分别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特殊情况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延期运到给发件人和托运者带来了直接
经济损失,在这个时候,除了正常支付过期违约金之外,铁路运输单位也应该额外地对这样的损失进行
赔偿。
如果铁路运输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发件方或托运者寄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但是由于保存不当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同样需要对此负起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