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现场监理人员失职的相关惩治条例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工程监理单位若参与了与项目建设方或建筑施工实体的
欺诈行为,致使
工程质量下降,相关
法规明确规定须立即整改并追加惩罚性罚款,
情节严重者将撤销其资质等级或
吊销其资质证书;
其次,若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
非法所得,应立即进行没收处理;
此外,如出现
经济损失,需承担相应的连带
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情节恶劣且触犯
刑法,将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
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
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