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我们提供如下解读:
所谓
信用卡诈骗罪,即以
非法占有为主要意图,违反所有涉及
信用卡管理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使用信用卡实施欺骗活动,进而获取大量财物的行为。
这里提到的“使用信用卡”,通常包括了诸如制造或使用虚伪的、无效的信用卡,或是
冒充他人身份专门恶意透支的
欺诈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在这类
犯罪案件中并不作为受害者,而是扮演的角色是
犯罪行为的媒介和工具。
因此,可以简单概括成这样,即通过利用信用卡所代表的诚信以及其关联的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从事
违法甚至犯罪的欺诈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本罪主要针对的犯罪客体为信用卡的管理体制及与之密切相连的公民个人和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在客观层面,此类犯罪呈现出的基本特征是,犯罪分子会采取编造谎言或者掩盖事实真相等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公开的欺骗性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
3.本罪的实施主体为普遍适用的一般群体,自然人同样可以成为此种犯罪的
责任主体;
4.主观方面来看,此类犯罪是故意为之,且是直接的蓄谋行为,犯罪者内心深处必须具备将非依法有权取得的公私财产占为己有的企图,因为只有这样才符合此种犯罪的定义。
基于过失或者
间接故意而构成的犯罪行为,都无法被理解为此类罪行。
在此,我们需明确的是,尽管犯罪分子在使用各类与信用卡有关的耸人听闻的欺诈手法时,由于具体行为的差异,其犯罪意图也各异。
如运用虚伪的信用卡和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时,犯罪分子必须明白他手中所持的正是
伪造或已失效的信用卡,否则就不能进入本罪范畴。
至于什么是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该从
行为人具体的主观意图去判断,如果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那么这即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接下来是对信用卡诈骗罪的
刑事惩罚规定:
根据
刑法条款的规范,以下列举了几种可能的主要情况:
若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五万元人民币或更多),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判处,同时还需缴纳金额在两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如果
数额较大(即十万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就会面临更重的
刑罚,即五年至十年间的有期徒刑并需要支付五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的罚款;
当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即高达五十万以上)或者出现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施害方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同时被要求承担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而言:
1.以制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是使用经过伪装的
身份信息凭证获取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2.使用已经失去效用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未经授权便以他人名义进行信用卡诈骗;
4.恶意透支,这种行为是指持有信用卡的人在没有得到银行批准且没有接受催缴的情况下,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者超过了法定的还款期限,并且在支付后仍然拒绝偿还的行为。
下面为您详细解释什么叫做“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在此特指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出了银行规定的透支额度,或者
逾期超过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后,依然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
对于秘密盗取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案例,将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刑法》第八十七条
【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