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并未针对各种伤害后果设定特定的法律条文,然而,第二款对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严重残疾等严重危害结果的故意
伤害罪行,都有清晰明确的
刑事惩罚措施加以规定。
因此,依据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与其所涉
刑罚之间成正比例关系之基本逻辑原则,我们可以推断出,第一款中所涉及到的刑罚体系理应对轻度伤害这种危害性并不严重的情况作出相关规定。
2.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危害性行为只有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的情形下,才能不被视为
犯罪行为。
换而言之,如果某项
故意伤害行为仅仅给
被害人造成轻微伤害,那么这一行为无疑应当被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人体伤势的
法医鉴定标准化工作主要依赖于《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以及《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两份文件。
在应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条款的场合,按照通常的惯例,我们会通过参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来探讨故意伤害罪的
量刑问题;
然而,当我们着手处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应用时,时常是用《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作为参考,从而定位故意伤害罪在何种程度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