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
刑事拘留并不会形成所谓的“
案底”。
此处的“
刑事案底”是特指经历过法院严肃而公正审判,被判定为有罪的潜在
犯罪嫌疑人或既定被告的
个人信息以及他们涉及的罪行详情,同时也涵盖了
诉讼过程的详细记录、裁决结果等等方面的相关文件资料。
而在此中的“刑事拘留”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过程当中,面对法定的紧急状况,为了拘禁暂时剥夺现有或疑似重大罪犯人身自由的一项
强制措施。
显而易见,刑事拘留并不算作是
刑事制裁,而仅仅是侦讯过程中的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手段。
因此,这类行为本身也无法产生所谓的“案底”。
唯有经过刑事制裁后,才能留下案底供日后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