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刑法典的规定,本罪行的
犯罪主体为普通大众,其中包括所有年满16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同时,单位亦有可能成为本罪行的犯罪主体。
2、在主观层面上,本罪行的
犯罪者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即他们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协助,并且深知这一行为将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然而却依然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众所周知,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无疑会破坏稳定、健康、有序的信息网络环境。
因此,此类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这些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破坏了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
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