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在使用
信用卡时,涉嫌采用伪造、
变造或仿制等方式制作的假卡进行消费或取现,或者凭借
虚假身份证明申请获取的信用卡进行使用。
(2)当事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若发现该卡片已经过期、失效,但却仍旧继续使用。
(3)当事人未经授权,私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取现。
(4)当事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存在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超出额度或
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且经过发卡行多次催缴后仍然不予偿还。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进行
催收后仍未按期归还欠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