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
债务人为能够顺利履行其应尽之义务而
逾期或未执行的情况下,或者出现了按照主合同中的约定来实现其
担保物权的特殊场景时,此时担保物权人便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即可对
担保财产进行优先享有的权利。
因此,若担保的
债务呈现出
违约行为,
债权人有权利及时地行使他们的担保物权,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兑现债权,亦或者向保
证人提出交付债务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
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
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
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
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
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
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