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
信用卡欺诈行为时,如采用
伪造之
信用卡或者以虚构或假冒之
身份证明申请之信用卡;
(二)利用已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借用、冒充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
以及
(四)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主观意图,超越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
逾期未还款,且在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拒不偿还的行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出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者逾期未还款,而且在发卡行经过多次催收之后仍然拒绝偿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
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