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于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了网络
金融诈骗活动的人,我们将受到
刑法的制裁,判决结果可能是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留,同时还可能被判罚
罚金。
第二条:
为了加大打击力度,防止
犯罪行为在互联网上肆意横行,我们特地设立了新的条文——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此来惩戒那些明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然以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的方式,甚至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法,继续对该类犯罪活动提供支持的人士。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独立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如果有组织的团伙犯下上述罪行,我们不仅要对整个机构进行判罚罚金,还要额外对他们的所有负责人和
主要责任人进行惩罚,其惩治手段与第一条完全相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