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其被
刑事拘留并未表明
有案底的发生。
刑事案底乃由法院审判和裁决后,确定涉罪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
犯罪行为事迹、详细审理过程以及最终裁决结论等相关信息的综合档案。
这里提到的刑事
案底,主要涉及到我国
刑事诉讼的环节,亦即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接受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如遇特定紧急状况依法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拘留并不视为真正的
刑事惩罚,而仅仅是
立案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故此我们不能将其与案底挂钩。
唯有经过法律程序执行的刑事惩罚,方能留下案底的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