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当事人双双系
机动车辆驾驶者,则
赔偿程序如下:
双方需遵照各自所拥有的
交强险赔偿权益,向对方实施赔偿;
若交强险赔付额度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则剩余部分的赔偿,应由对方支付50%,自身承担另外的50%。
倘若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具有商业保险,则其可申请保险公司提供理赔服务。
若当事人之一为机动车辆驾驶者,另一方则为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则赔偿规定如下:
机动车辆受损方,其50%的
赔偿责任将由对方承担,至于剩余的另50%的赔偿,则需自行承担。
同理,如若拥有商业保险,即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辆方首先应用交强险对对方实施赔偿,对于超过
交强险理赔额度的部分,各自承担50%的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仅限于一方向,若该起事故是因双方均存在违规操作而引发,那么赔偿责任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具体的赔偿流程如下:
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随后再根据各方面损失,等比例折算后,由其中一方支付剩余损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