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之特质如下:
首先,此种
处罚方式需满足数罪特征——即涉案人员一人犯下多宗罪行;
其次,在时间特性方面,这些
犯罪行为应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追究;
最后,原则特征在于:
对涉及同一人所实施的数项
罪名进行合并惩处时,以既定法律原则为依据,在针对每一项罪名进行定量
量刑的前提下,最终根据法定原则来确定应当执行之
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
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
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