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
判缓刑者在
缓刑期间再度
触犯法律,原
缓刑将被依法撤销,并应对其新罪进行审讯和判决。
在对新罪作出审判结果之后,我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其之前所犯之罪和本次新罪的具体情况,对涉案人员应执行的
刑罚进行裁决并执行。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一人于判决宣告前犯有数项罪行时,除非这些罪行涉及到
死刑或无期
徒刑,否则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管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长期限则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
有期徒刑而言,如果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最高刑期也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如果总和刑期已经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最高刑期就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在数罪之中,如果同时存在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情况,那么应执行有期徒刑;
如果同时存在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情况,那么在有期徒刑、
拘役执行完毕之后,管制仍然需要继续执行。
最后,如果数罪之中还包括
附加刑,那么附加刑也必须要执行,并且如果附加刑的种类相同,那么可以合并执行;
如果种类不同,那么就要分别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