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应对
涉嫌犯罪人员进行
取保候审时,其最长期限为12个月。
同样地,对因不便采取
拘留或
逮捕措施而选择采用
监视居住手段的,其最长期限也为6个月。
在此期间内,各相关部门必须
保证对案情的持续调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能受到影响。
无论是在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阶段,如果发现涉案人员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的情况,或是现行法律赋予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年限已过之时,应该即时解除相应的
羁押限制。
文件中指出,在解除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措施后,应当向相关
当事人(即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以及相关部门发布正式通告以确保公正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