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具体案情与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可
取保候审的情形如下。
首先,如果违法情节较轻且符合可能处以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之一者,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
其次,若受害人采取取保候审后,将不会直接对社会造成危害风险者,则亦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手段。
再者,若行为人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刑责,而在采取取保候审后又能确保其不再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时,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
此外,若兹因当事人患上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料理者,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也无需担心其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风险者,此类人群亦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方法解决问题。
最后,若
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同样有适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