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
想要明确认定
寻衅滋事罪的中止状况,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比如:
1、首先,
行为人需要有明确的主观决定,即希望或愿意停止
犯罪的意图;
2、其次,行为人在实际行动上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阻止
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即体现出行为人在客观层面上确实实施了终止犯罪的行为;
3、再次,
犯罪中止的情况只能产生于整个犯罪过程之中,而不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之外。
此处所指的犯罪过程,既包含了预备犯罪的阶段,也涵盖了
实行犯罪以及犯罪结果发生的全过程。
如果行为人并未在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内采取相应的措施,那么他的行为就无法被视为犯罪中止;
4、最后,犯罪中止还必须是有效地制止了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或者成功地避免了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