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的执法理念,旨在防范
行政处罚的重复执行,彰显了"过罚相当"的法制准则,以此来有效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相同的行政主体内部,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者,不能进行第二次以及更多次的相同类型的处罚,例如罚款等;
其次,即使是来自不同的相关机构,如果他们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依据,且法律
法规也有所不同,那么他们都不能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两次或者更多次相同形式的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一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了
刑法的惩处,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境的前提下,相关部门禁止再次对其发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